狗只友善食肆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
互相尊重、人宠共融
(二) 携狗顾客良好行为指引
引言
2.1 政府已修订《食物业规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况下容许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即获批准食肆)。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和携狗人士须遵守法例要求(见附件二);食肆持牌人亦须遵守牌照条件。「指引」的第二部分阐述携狗顾客在获批准食肆内管控狗只和保障公共卫生的良好做法,以协助营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用餐环境,以达致互相尊重、人宠共融。
进入餐厅前
2.2 食肆可因应场地、人手及营运需要,自订餐厅守则和营运安排,如获批准食肆已向食环署提供其网页连结或有关的「顾客须知」,署方会上载至专题网页的获批准食肆名单内,让顾客可以预先了解有关安排。食肆应于入口或其他当眼位置展示相关资料,或透过其他适当方式向顾客清楚说明。携狗食客应理解并尊重食肆所订定的店内守则,并明白食肆有权根据处所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狗只进入,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或不遵守食肆守则/ 规定的狗只入内。
2.3 携狗食客有责任了解其狗只的种类,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以进入获批准食肆。如食肆员工要求说明狗只是否属于「已知危险狗只」或「格斗狗只」、要求出示狗只牌照等,携狗食客应配合食肆的安排。狗主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的网页(https://eservice3.afcd.gov.hk/eservice/DogLicenceLogin?lang=sc)以「智方便」登入查阅和出示电子狗只牌照。
2.4 《狂犬病规例》(香港法例第421A章)就狗只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植入微型晶片,以及领取牌照作出规定,携狗顾客须确保其狗只已符合《狂犬病条例》的要求。携狗食客亦应理解食肆有机会要求携狗食客出示狗只牌照以供核实。若食客未能提供有关牌照,食肆有权拒绝该狗只进入。
2.5 携狗食客须注意,将狗只置于狗袋或狗只手推车内时,亦须同时按法例规定,以法例指明的方式用牵引带稳妥牵引有关狗只。
2.6 为保障其他宠物和顾客的健康,请为狗只进行驱虫及预防跳蚤处理,并保持良好卫生(如毛发清洁)。如果狗只身体不适,尤其怀疑患有传染病时,不应带同前往食肆。
2.7 进入食肆前请先评估狗只状况,如明显有攻击性或情绪紧张,不应带同进入食肆。
2.8 根据其狗只的性格、社交习惯及对陌生环境的反应,评估是否需要让狗只在食肆内佩戴口罩。
2.9 预先准备狗只可能用到的物品,例如狗用食物、餐具、清洁用品等。
妥善管控狗只
2.10 携狗顾客须按法例要求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控制狗只,由成人稳妥地牵引或稳妥地缚在处所内的固定附着物上。携狗顾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狗只交由未成年人牵引。如需暂时离座,可请食肆员工协助。
2.11 请遵守法例要求,并配合食肆遵守其牌照条件,包括食肆不得烹煮或准备狗用食物、不得容许狗只使用餐厅的可重用餐具,亦不得容许狗只上餐桌。如欲喂食狗只,应自备专用的食物、饮品及餐具。请勿要求食肆员工协助加热狗只食物。此外,任何与开放式厨房相连的吧枱座位不得安排携狗就座。个别食肆或会提供或售卖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真空包装的狗用食物和狗用罐头,以及非塑胶即弃餐具(如木制或纸餐具)。
2.12 请安排狗只留在合适位置,防止狗只进入食物室、食物处理、烹饪或储存区域,并确保狗只不阻碍走道、走火通道或紧急出口。视乎个别食肆的要求,应安排狗只留在宠物座垫或尿垫上,以及如食肆不允许将狗只放置于顾客座椅上,请将狗只留在地上。
2.13 携狗顾客应顾及其他顾客的感受,例如:
- 携狗食客应严格遵守食肆有关狗只能否放置于椅子或其他非餐桌上的店内守则。即使食肆允许狗只上椅或由主人抱在膝上,亦应顾及其他食客的感受。若同桌或邻座的食客对狗只位置表示顾虑,携狗食客应予以充分尊重,并安排狗只回到地面,以维持彼此舒适的用餐环境。
- 时刻注意狗只行为,避免与其他人或狗只发生冲突,例如阻止狗只跳向其他顾客或狗只;若狗只出现难以控制、过度兴奋或具攻击性等情况,应主动带同狗只离开食肆,以保障各方安全。
- 如狗只持续吠叫,应予以安抚或带它到食肆外稍作走动,待狗只情绪稳定后再返回座位。如情况持续,或代表狗只当日状态不适合在食肆逗留。
2.14 就与其他顾客的狗只互动的注意事项,可参考本「指引」第三部的第3.3段至3.8段。
2.15 在有需要时,应将狗只手推车(如有)折叠或收起,以节省空间并方便他人通行。
维持食肆环境清洁
2.16 如狗只在食肆内排泄或弄污地方,携狗顾客应尽责,主动即时清理及妥善弃置排泄物(例如将排泄物密封后妥善弃置于狗只专用垃圾桶内),并通知食肆员工复检或进一步消毒,以维持良好环境卫生。在清理完成后,亦应彻底清洗和消毒双手。
2.17 如携狗顾客拒绝清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或未能恢复基本卫生状况,食肆有权自行代为处理,并可能会收取清洁费。我们已建议食肆在「顾客须知」中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列明清洁费(如有)的安排及费用,顾客亦应在光顾前先与食肆了解。
2.18 携狗顾客可因应狗只健康状况和习惯,考虑在它们坐卧的位置铺上座垫或其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便清理。
事故应对
2.19 如发生狗只咬伤食客或员工的事故,携狗顾客应按照《狂犬病条例》(香港法例第421章)的要求处理,包括立即通知警方、以稳妥的方式扣留该狗只并将之与其他动物隔离,并配合后续跟进工作。如有违反,或会被检控。
2.20 如处所内发生其他与狗只有关的争议或事故,携狗顾客应保持冷静,配合食肆员工的建议,与其他食客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