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只友善食肆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
互相尊重、人宠共融
(三) 非携狗顾客良好行为指引
引言
3.1 政府已修订《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况下容许狗只进入获批准的食物业处所(即获批准食肆)。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和携狗人士须遵守法例要求;食肆持牌人亦须遵守牌照条件。「指引」第三部分阐述非携狗顾客在获批准食肆内与狗只互动的良好做法以供参考,鼓励互相尊重、人宠共融。
进入餐厅前
3.2 获批准食肆必须时刻在入口当眼处张贴指定样式的标示(见附件一),让市民能作出知情选择。市民光顾获批准食肆时,应明白处所内可能会有狗只在场,并以互相尊重和包容的态度相处,共同维持舒适及和谐的用餐环境。
与狗只互动
3.3 在接触、抚摸或拍摄他人狗只前,应先征求狗主同意。
3.4 不应擅自喂饲他人狗只。
3.5 应避免作出可能刺激或惊吓狗只的行为,例如突然大声叫喊或刻意以食物等方式逗弄狗只,以减低意外风险。
3.6 不应尝试牵引、推开或驱赶他人狗只,以免引起误会或安全风险。
3.7 如认为有狗只的行为对其造成滋扰或不便,可先向食肆员工反映情况,由食肆作出适当处理。
3.8 应妥善放置个人物品和手提袋,以免被狗只弄损。
3.9 如不幸被狗只咬伤,请保持冷静并寻求食肆员工协助。依照法例要求,携狗顾客须主动报警;伤者若有需要,亦可自行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