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

问: 如成功申请,经营者的具体责任为何?
答:获批食肆经营者必须遵守法例和牌照条件,以保障人和动物的安全,以及确保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

法例方面,食肆经营者需确保符合法例要求才让顾客携狗进入,包括
  1. 食肆本身已获得让狗只进入的准许;
  2. 狗只不是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
  3. 狗只时刻以不超逾1.5米的狗带由成年人稳妥地牵引或稳妥地缚在固定附着物上;及
  4. 狗只不可进入食物室。

此外,食肆经营者亦需执行各项保障卫生及安全的持牌条件。食环署将会编制「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就食肆自行决定的事项和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例如每位顾客可携带的狗只数量、是否设置狗只友善区域或时段)提供参考。

问:法例要求狗只进入食肆时需要被牵引着,但细节要求还有什么需要留意?
答:根据法例,狗只必须以不超逾1.5米的狗带由成年人稳妥地牵引着,或稳妥地缚在固定附着物上。

此要求是为了确保狗只处于食肆时受到妥善控制。因此,在携狗顾客进店前,食肆员工需留意顾客是否成年人;狗带长度是否符合法例规定等。如有疑问,应在食客进店前沟通清楚,以免出现违规情况。

另外,如顾客欲将狗带稳妥地缚在固定附着物上,附着物必须是固定在地上或墙上;非固定的椅子或餐桌等物件不可作此用途。例如将狗带稳妥地缚在固定或钉牢在地面上的餐桌或墙上的钩是合适的做法之一。
问:如狗只已放在宠物车或宠物袋内,携狗顾客是否仍需按法例要求之方式控制狗只?
答:即使在狗袋或手推车内,携狗顾客仍须按法例要求由成年人稳妥地牵引着狗只,或将其狗带缚在固定附着物上,以应付狗只因受外界刺激而可能导致的危险情况。
问:什么是「格斗狗只」?
答:根据《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格斗狗是指比特斗牛㹴、阿根庭杜告狗、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狗及其混种狗只,以下照片供参考。

截至2025年底,全港共有约20只格斗狗只。
问:什么是「已知危险狗只」?
答:根据《危险狗只规例》(第 167D 章),狗只可在某些情况下被裁判官裁定为「已知危险狗只」。例如,在没有被激怒的情况下,袭击人或受饲养的动物,令该人或动物身体严重受伤或死亡的狗只。
截至2025年年底,全港共有约20只「已知危险狗只」。
问:怎样分辨法例提及的「格斗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
答:根据《危险狗只规例》(第 167D 章),「格斗狗只」及由法庭宣布的「已知危险狗只」必须时刻配戴特定的颈圈以资识别(见下图),同时该狗只亦须戴上口罩和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控制。如对情况有疑问,食肆员工应要求携狗顾客清楚说明其狗只是否「格斗狗只」/「已知危险狗只」。

牌照条件

张贴指定的标示

问:在食肆获批准狗只进入后,食肆经营者应如何及在何处张贴指定样式的标示?
答:获得本署批出准许的食肆,会收到本署派发A3大小指定样式的标示(指定标示)。指定标示必须张贴于所有顾客主要入口的当眼处,并让顾客在进入食肆前可清晰看见。若只将指定标示张贴于收银处,或指定标示被其他物件阻碍或遮盖,会被视作违反持牌条件。此外,食肆经营者须遵从食环署人员就张贴指定标示的方式所发出的指示。
问:食肆经营者在什么时候需要张贴或移除相关标示?
答:由容许狗只进入食肆的准许生效当天起,获准许的食肆便需要按照持牌条件的要求,时刻张贴指定标示。如食肆自愿取消准许,或因违反规定而遭取消准许,持牌人须于取消准许后立即移除指定标示。
问:如食肆经营者想设定某些日子或时段不开放予狗只进入食肆,可以移除或收起已张贴门口的指定标示吗?
答: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只限某些日子或时段让狗只进入处所,但仍必须按照持牌条件的要求,时刻在主要入口当眼处张贴指定标示,任何时间都不可以移除。经营者应另外张贴告示说明不同时段/日子的安排,以便顾客了解及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餐厅的管理

问:如果食肆设有吧枱座,有什么需要留意?
答:吧枱座通常是与食物柜枱或食物/饮品配制的地方相连,而两者之间通常没有高达楼顶的永久固定间隔物分格。

若容许狗只处于此类吧枱座,有机会增加食物安全风险。因此,食肆经营者须禁止携狗顾客坐于吧枱座,并应将此安排清晰告知顾客。
问:如果食肆设有自助餐的柜枱/沙律吧,有什么需要留意?
答:自助餐的柜枱/沙律吧是放置食物的位置,如容许狗只处于附近,有机会构成危险和食物安全风险,因此必须确保狗只不能触及。在安排携狗顾客就座时,食肆经营者须确保狗只不能进入自助餐的柜枱/沙律吧的1.5米范围内。
问:持牌条件中,禁止食肆在餐桌上加热食物。但如使用电子加热、或细小加热装置如酒精罐等取代传统瓦斯炉加热,是否则不受此限?有否例外?
答:禁止在餐桌上加热食物是为了保障顾客、员工和动物的安全。因此,不论是以明火或是电子加热都是禁止的。部分食肆使用的饮品保温用具,例如咖啡室及茶楼使用的小型蜡烛或电热杯垫则不受此限。
问:若食肆划分了部分范围作「狗只友善区域」,在「非狗只友善区域」内可否在餐桌上加热食物?
答:不可以。基于安全考虑,容许狗只进入食肆的持牌条件适用于获批食肆的整个范围,这是为了减低在突发情况下因打翻热食或加热器具等意外对食肆员工、顾客和狗只受伤的风险。

取消准许

问:获狗只进入准许的食肆,可主动取消准许吗?
答:可以的。获批准食肆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署申请,本署最快会在收到申请的4个工作天内发出取消准许。食肆须在取消准许后立即移除在食肆入口当眼处张贴,说明可让狗只进入的指定样式标示。
问:如获批准的食肆违反持牌条件或狗只相关的法例,会有什么惩罚?
答:若获批准的食肆在十二个月内因违反一项或多项规管狗只进入食肆的持牌条件或法例而被发出三封警告信,其狗只进入准许可被取消,其后一年内该食肆不得再申请让狗只进入。

此外,若食肆因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或其附属法例(包括与狗只进入食肆相关的法例)而遭检控,并于十二个月内因被定罪而累积足够分数,根据食环署现行的违例记分制,其食物业牌照可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为狗只提供食物

问:食肆可否为狗只提供食物?
答:为保障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持牌条件列明不得在食肆内烹煮或准备狗用食物,此规定涵盖加热或翻热工序。食肆可提供或售卖预先包装、无需额外处理的狗用干粮、真空包装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头,但不可对这些食物进行加热或翻热工序,包括用热水或微波炉加热或翻热。
问:面包及蛋糕是否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
答: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一般指狗饼干、冻干(freeze-dried)肉条或肉粒、冻干蔬果等,但不包括面包及蛋糕。
问: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真空包装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头可否加热?
答:不可以。倘若食肆员工将经处理的狗用食物提供或出售予顾客,如将狗用食物包装拆除及加热,则属违反持牌条件。
问:是否容许食肆在座位间提供设施让顾客自行加热狗用的食物?
答:持牌条件没有禁止在食肆内提供设施供顾客自行加热狗用的食物。如提供这些设施,应清楚列明使用守则,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问:可否在食肆内售卖与便利狗只进入餐厅有关的用品,例如尿垫、狗带、口套等?
答: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影响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食环署不禁止食肆售卖小商品,获批准的食肆可售卖尿垫、狗带、口套等。

狗只的管控

问:狗只不可处于餐桌上,但可否抱著或坐在餐椅上接触餐桌?
答: 根据持牌条件,狗只是不得处于餐桌枱面上。这项持牌条件是基于安全考虑,目的为保障食肆员工、顾客和狗只的安全,以免狗只因突然受惊或兴奋而推翻桌上器具,热汤或热油。

至于是否容许狗只处于餐椅上,由于个别食肆的场地、环境和运作各有不同,食肆经营者可参考食环署将会编制的「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中列明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因应实际情况自订安排。

必需留意,无论狗只抱著或坐在餐椅上,均不得接触餐桌枱面,而狗用食物亦不得放于餐桌上供狗只食用。
问:狗只不可使用「可重用餐具」,狗只在食肆内可用什么餐具进食?
答: 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及确保人狗不会共用餐具,持牌条件禁止狗只使用处所内任何供人使用的餐具。食肆可提供或出售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餐具供狗只使用。狗主亦可自携餐具供狗只使用。
问:如果狗只在食肆内便溺,应由谁负责清理?食肆可以因此收取清洁费吗?
答: 现时食物业规例及牌照条件均规定食肆应时刻保持清洁卫生,以保障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这是食肆经营者的基本责任。在这前提下,食肆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就清理狗只排泄物制定安排,例如:若食肆会向弄污地方的顾客收取清洁费用,食肆经营者需事先清晰地告知顾客,以避免争议。即使顾客没有自行清理狗只排泄物,食肆也必须即时清理,否则属违反持牌条件;视乎情况,食肆亦可能因为处所不洁而违反食物业规例。

食肆经营者在作出这些安排时亦应参考食环署将会编制的「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当中列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设置专用垃圾桶供顾客或员工弃置狗只排泄物,但需留意,该些垃圾桶不应放置在食物室内。

事故处理

问:如发生狗只咬人或动物的事故,责任谁属? 食肆是否需要向食环署上报?
答:狗主有责任约束及控制其狗只。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倘若狗只在没有以带牵引或其他方式控制的情况下,出现在任何公众地方(包括食肆)并咬到他人,除非其畜养人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只咬人,或狗只是受到他人蓄意激怒,否则该人即属犯罪,可处第三级罚款。此外,该畜养人须将该事实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误,并在警署人员指明的期间以稳妥的方式扣留该狗只及将之与其他动物隔离,否则该畜养人即属犯罪,可处第三级罚款。

食环署已在牌照条件订明,如在处所内有狗只导致任何人士受伤而需向警方报案,食肆持牌人须在事件发生起计的2个工作天内向食环署以指定表格呈报个案。食肆经营者亦可参考食环署将会编制的「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制订应对方案,包括尽量安抚涉事顾客及提醒他们狗主的责任等。

查询方法

如有问题,请致电热线(2867 5912 或 2867 2836)。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