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应与经修订的《食物业规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一并阅读。「指引」内容只供一般参考,其所载资料未必详尽无遗或完整无缺,具体问题应按个别情况考虑。本「指引」并无法律效力,不应以任何方式诠释为凌驾于第132X章的条文。有关人士须遵守相关法例及牌照条件;如本「指引」与法例要求或牌照条件有任何牴触,一概以法例及牌照条件为准。此外,不应视本「指引」为法律意见。如需寻求法律意见,请自行与律师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按需要,不时对本「指引」作出修订或增补。
本「指引」应与经修订的《食物业规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一并阅读。「指引」内容只供一般参考,其所载资料未必详尽无遗或完整无缺,具体问题应按个别情况考虑。本「指引」并无法律效力,不应以任何方式诠释为凌驾于第132X章的条文。有关人士须遵守相关法例及牌照条件;如本「指引」与法例要求或牌照条件有任何牴触,一概以法例及牌照条件为准。此外,不应视本「指引」为法律意见。如需寻求法律意见,请自行与律师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按需要,不时对本「指引」作出修订或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