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所的顾客主要入口当眼处必须时刻张贴食物环境卫生署指定样式的A3大小标示,以表明准许狗只处于该处所。该标示必须让顾客可从处所外清晰看见,并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挡。持牌人亦须遵从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就张贴标示的方式所作出的指示。
- 不得在处所内烹煮或准备狗用食物。
- 处所内只可提供或售卖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真空包装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头。
- 任何时候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热食物(包括明火或电热炉等加热器具,但不包括用作饮品保温的蜡烛或电热杯垫等) 。
- 任何时候均不得容许狗只处于任何餐桌上。
- 不可容许狗只使用处所的可重用餐具,惟可以提供或出售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餐具供狗只使用。
- 处所内放置的任何毒饵或捕捉虫鼠设施,须置于狗只不能触及的位置。
- 如狗只在处所内排泄,弄污的位置须即时彻底清洁及消毒,以维持处所洁净。
- 除非食物柜枱或食物配制的地方以高达楼顶的永久固定间隔物与座位间分隔,否则不得容许顾客携狗坐于吧枱座。
- 任何时候均不得容许狗只进入自助餐的柜枱/沙律吧的1.5米范围内。
- 如在处所内有狗只导致任何人受伤而须向警察报案,持牌人须在事故发生起计的2个工作天内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以夹附的指定表格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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