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所获批让狗只处于食物业处所的准许:店主/员工应如何即场处理事故
本指引适用于获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批准容许狗只进入的食肆,供持牌人、店主、经理及前线员工于没有政府人员在场时,如何先行/即场处理狗吠、扑人、失控、卫生问题及狗主不合作等事故之用。
基本原则
持牌人须确保处所运作符合食环署牌照条件、食物安全要求及良好作业安排;员工亦应知悉,若发现违规或危险行为,应如何即时应对及向其上级汇报。
如有即时危险、有人受伤、狗只追逐或咬人事故,应先保障现场人士安全,并立即报警处理;如狗只仍未受控,警方会即时转交渔农自然护理署到现场跟进;如狗只已受控,渔农自然护理署在收到警方转介后,联络狗主跟进。如狗主或店方涉及违反食物业规例或牌照条件,食环署接报后会作出跟进(市民可致电1823提出建议、询问及投诉)。
即场处理步骤
| 第一步 | 判断风险 |
|---|---|
| 先迅速判断事件属于以下那种类别:一般狗吠、持续滋扰、扑人/追逐、咬人、排泄/污染、或狗主拒绝配合。 | |
| 如见到狗只已有冲前、露齿、扑向他人、追逐、打斗或咬伤迹象,应视为高风险情况,不应只作一般劝喻。 | |
| 第二步 | 即时口头指示 |
| 店主或员工应立即以清晰而简短方式要求狗主控制狗只,例如要求缩短狗带、将狗只带回座位旁、停止接近其他客人,或立即把狗只带离处所范围。 | |
| 如餐厅守则已列明相关要求,应直接按守则执行,避免与狗主争论法理细节。 | |
| 第三步 | 分隔人群及保护现场人士 |
| 如情况有升级风险/迹象,应先安排受影响客人离开相关区域,避免客人围观、挑衅或触碰狗只,并暂停安排客人坐近涉事位置。 | |
| 如有食物、器皿或热饮接近涉事位置,应尽快移走,以减低人身及食物安全风险。 | |
| 第四步 | 按情况采取措施 |
| 如属一般滋扰而狗主采取合作态度,可要求即时改善,例如安抚狗只、减少刺激、带狗到较少人的位置,或短暂带同狗只离开处所,待冷静后再决定是否重返。 | |
| 如狗只持续失控、扑人、追逐、造成恐慌或有机会影响其他客人安全,持牌人/店主/经理/员工应要求狗主带同狗只立即离场;如拒绝合作或有即时危险,应立即报警处理。 | |
| 第五步 | 记录及上报 |
| 员工应记录涉事时间、桌号/位置、狗只特征、相关人士资料、店铺采取的措施、是否有人受伤、是否有闭路电视片段/录影纪录,并向店长或持牌人汇报。 | |
| 如事件涉及咬人(根据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条例>>狗只蓄养人须将该事实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误)、危险狗只、狗只严重失控、或涉嫌违反食环署牌照条件,必须向警方、渔护署及食环署作后续通报。 |
持牌人可做及应做的事项
持牌人可制定及执行处所守则,包括要求狗只必须由成年人牵引、限制狗只进入范围、拒绝不受控制的狗只进入,以及要求违规/不配合的狗主带同狗只离场。
持牌人应培训员工、张贴标示、确保现场卫生状况妥当、设有处理突发事故的程序,并在有需要时作出即时干预,而不应采取放任态度让情况恶化。
当处理不足时
若店方明知狗只持续失控、扑人、追逐、咬人、排泄或违反处所守则,惟没有作出劝止、要求狗主配合、要求狗主带同狗只离场,甚至发现有即时危险时却没有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会可能被视为管理不足,不符合良好作业要求,或已违反牌照或准许条件的风险。
正如上述,若情况已构成即时危险,但店方仍采取爱理不理态度,除了涉嫌违反牌照或准许条件外,亦可能增加民事责任及在场人士受伤的风险。
为保障大众安全与店内秩序,请各位宠物饲主务必配合立即缩短狗带并控制狗只;
如未能即时控制,本店将会请你带同狗只离开,亦可能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此事件。
有关实务守则内容,请参阅下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