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捡拾或迁葬于坟场以外地方的骨殖

申请人须亲自前往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并:

  1. 填妥申请表格及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 申请捡拾非葬于坟场内的骨殖(表格241)及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148);

    2. 出示近日拍摄的墓地/金塔相片远景(墓地/金塔面积占相片总面积不多于百分之三十)及近景(墓地/金塔面积占相片总面积多于百分之七十)各两张,清楚显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3. 先人的死亡证正副本(如没有死亡证,须先往生死登记总处补领)或死亡登记证明书或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

    4. 证明申请人为骨殖将被捡拾者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为其最近亲,或获该合法遗产代理人或获该最近亲妥为授权的代理人。如未能出示,可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例如与先人的相片、出世纸、居住记录、族谱或先人的生前的其他资料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申请人与先人的关系; 及

    5. 如未能提供有关文件,则须在上述办事处作法定声明,确认与先人的关系,及解释无法出示关系证明文件的原因。

  2. 如骨殖将重葬于私营坟场,申请人须提交有关坟场的准许下葬文件正副本,方可办理手续。
  3. 在申请获得批准及捡拾骨殖许可证发出后的十天内,本署有关坟场办事处职员会联络申请人预约捡拾骨殖的日期及时间,以安排一同到相关的墓地/金塔作实地视察。(所有捡拾骨殖工作必须在本署职员监督下进行,否则本署有权拒绝为所捡拾的骨殖提供火化服务、签发迁移许可证或提供相关服务。)

  4. 若察查捡拾骨殖时,发现墓地/金塔与申请不符,有关捡拾骨殖的工作将不能进行,本署亦会取消已批准的捡拾骨殖许可证。已缴费用,恕不退还

  5. 在完成捡拾骨殖后,申请人会即场获发起回骨殖授权书。申请人可携带起回骨殖授权书到上述办事处申请其他服务(如金塔葬位或骨殖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