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申请手续
《酒牌及会社酒牌申请指南📄》

酒牌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一份,连同下列文件交回:
  1.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
  2. 该食肆及公司﹙如申领酒牌的机构是一间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各一份;
  3. 申请人的近照(35mm x 40mm) 两张;
  4. 有关处所的设计图则一式三份,图则上须清楚显示出用作跳舞的范围﹙只适用于申请加上跳舞批注者﹚;
  5. 《公司注册证书》(如持有处所业权的公司属法团者)副本;
  6. 载有新店名的商业登记证的副本一份﹙只适用于申请更改店名﹚;
  7. 申请更改面积的处所的经修订商业登记证副本一份﹙只适用于申请更改处所的面积﹚;以及
  8. 有关处所经修订的设计图则一式三份,图则上须清楚显示新增/缩减的范围﹙只适用于申请更改处所的面积﹚。

    没有申请或领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合格证明书的处所的酒牌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

  9. 递交显示处所建议设计图则一式五份,包括售酒或供应酒类和提供顾客饮用酒类的地方。图则须按照比例(不少于1:100)以十进制单位绘制;
  10. 如安装通风系统,须递交显示处所的通风系统建议设计图则一式三份,连同相关系统的证明书。图则须按照比例(不少于1:100)以十进制单位绘制;以及
  11. 须递交比例为1:1000(十进制单位)的位置图一式三份,并在图上显示处所的位置。
会社酒牌

会社酒牌申请须由有关会社的秘书提出。会社酒牌会签发予会社秘书或该会社指定的人士。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一份,连同下列文件交回:

  1. 如会社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而成立,则须付上:
    1. 由社团事务主任发出的信件;
    2. 拟议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
    3. 拟议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两张;
    4. 会社规则的经核证副本三份;
    5. 有关委任会社酒牌持有人的会议纪录副本一份;
    6. 会社的平面图副本两份;
    7. 会社招收会员的程序、会员申请表及会员证副本各一份。
  2. 如会社属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而成立的有限公司,则须付上:
    1. 会社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三份;
    2. 会社的《公司注册证书》经核证副本;
    3. 会社的最新周年申报表经核证副本;
    4. 董事局批准申请获准后委任申请人任持牌人和通过会社规则的决议的经核证副本;
    5. 该会社及公司﹙如申领酒牌的会社是一间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各一份;
    6. 拟议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
    7. 拟议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两张;
    8. 会社规则的经核证副本三份;
    9. 会社的平面图副本两份;
    10. 会社招收会员的程序、会员申请表及会员证副本各一份。
  3. 如会社属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所独资经营的会社,则须付上:
    1. 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三份,其中一份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经核证副本;
    2. 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三份;
    3. 有限公司的最新周年申报表经核证副本;
    4. 董事局批准成立注明其名称及地址的会社、申请获准后委任申请人任持牌人和通过会社规则的决议的经核证副本;
    5. 该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副本一份;
    6. 该会社的分行登记证副本一份;
    7. 会社规则的经核证副本三份;
    8. 拟议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两张;
    9. 拟议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
    10. 会社的平面图副本两份;
    11. 会社招收会员的程序、会员申请表及会员证副本各一份。
处理申请
申领新酒牌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有关牌照办事处的助理秘书(酒牌)会安排约见,以便进一步核实申请表上的资料及其他与申请有关的事宜。

所有申请会转达警务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征询其意见。至于会社酒牌申请,如民政事务总署属下的牌照事务处正处理有关会社的《合格证明书》申请,则酒牌局会把申请转达该事务处,征询其意见。申请人也须自费在三份报章上,按照牌照办事处的规定及既定格式,于非分类广告栏的位置刊登公告,征询公众的意见。 同时,酒牌局会在其网页刊登酒牌申请的公告。

没有申请或领有食肆牌照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合格证明书的处所的酒牌申请

  • 除警务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外,上述申请将会征询规划署、消防处、屋宇署/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建筑署等及食环署等意见。
  • 除政府物业或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物业内的处所外,申请人须向酒牌局递交(可由专人送交或邮递)由认可专业人士(即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条的规定注册的认可人士/结构工程师)按下列适用指引所载的要求,以指定表格(FEHB 267)填写的证明书,证明有关处所内没有违例建筑工程:
    1. 由屋宇署署长发出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 - 核证食物业处所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指引》
    2. 由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发出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核证食物业处所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指引(适用于已拆售予领汇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
  • 如装设通风系统,处所内每人所得的户外空气,不得少于每小时17立方米。
  • 处理及批核该酒牌申请所需的时间会比一般酒牌申请较长。
酒牌续期和修订申请

酒牌或会社酒牌续期申请,须在该酒牌有效期届满前三至四个月内,递交有关的牌照办事处。倘若酒牌或会社酒牌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有关的续期申请,须在该酒牌有效期届满前不少于两个月内递交。

申请人申请修订酒牌或会社酒牌的理由,多为下列几点 ─

  1. 更改领有酒牌处所的店号;
  2. 申请于酒牌上附加有关的批注,以便经营酒吧或舞厅等;
  3. 扩展领有酒牌处所的营业范围;
  4. (只适用于酒店)在领有酒牌处所加入新的部分,而该新的部分没有申请或领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署签发的合格证明书;或
  5. 其他特别原因。

处理这两类申请的程序与处理申领新酒牌申请的程序相若。

没有申请或领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合格证明书的处所酒牌

  • 酒牌局会就有关续期申请征询消防处的意见,以确实有关处所已符合所有消防规定,包括递交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FS 251)及年检证书。
  • 就上述处所酒牌更改面积的修订申请,申请书须夹附有关处所的拟议设计图则一式四份及/或通风系统图则一式三份一并递交。拟议设计图则及/或通风系统图则须以十进单位及不少于1:100 的常用比例绘制。有关申请将会征询警务处、民政事务总署、规划署、消防处、屋宇署/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建筑署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 处理及批核续期/修订申请所需的时间会比一般酒牌申请较长。
酒牌转让申请

酒牌承让人须填妥申请表,连同前述文件交回有关牌照办事处。

处理这类申请的程序亦与处理申领新酒牌申请的程序相若。

没有申请或领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合格证明书的处所的酒牌

  • 就上述处所转让申请,除政府物业或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物业内的处所外,现有酒牌牌照的承让人须连同本申请表递交(可由专人送交或邮递)由认可专业人士(即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条的规定注册的认可人士/结构工程师)按上述新酒牌申请适用指引所载的要求,以指定表格(FEHB 267)填写的证明书,证明有关处所内没有违例建筑工程。
  • 处理及批核转让申请所需的时间会比一般酒牌申请较长。
后备持牌人制度的申请程序
  • 后备持牌人制度包括审批提名后备持牌人申请及授权后备持牌人申请。
  • 被提名为后备持牌人的人士需符合「适当人选」的准则,与及并不是其他酒牌处所的持牌人/后备持牌人。
  • 在持牌人离开职务时,后备持牌人获授权的最长期间(或期间总数)不可超过酒牌有效期日数的25%;就有效期超过一年的酒牌而言,每段期间长度不得超过90日(在牌照有效期内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多于一段期间的总长度不得超过90日)。
  • 现行的持牌人暂离职守的机制仍然沿用。

提名后备持牌人的申请

  • 酒牌申请人/持牌人必须于递交新酒牌/转让/续期申请的同时,才可递交后备持牌人提名申请。后备持牌人提名申请表格夹附于新酒牌/会社酒牌申请表格(FEHB106/107)、酒牌/会社酒牌续期申请表格(FEHB 106A/107A),以及酒牌/会社酒牌转让申请表格(FEHB 106B/107B)的附件一/二。酒牌申请人/持牌人可选择会否提名后备持牌人。独立提交的后备持牌人提名申请将不获处理。
  • 酒牌局就后备持牌人的提名申请谘询警方意见。经征询警方的意见后,一般情况下,酒牌局秘书会于新酒牌/酒牌续期/转让申请批准后约八星期内考虑审批后备持牌人的提名申请。
  • 持牌人在酒牌有效期内只能提交一次提名后备持牌人的申请(酒牌转让申请及酒牌有效期内第一次提名申请被拒绝的情况除外)。

授权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在持牌人突然离职下)

  • 假若持牌人突然离职,酒牌处所的持牌人/业务东主/经营者须在持牌人离职前7天申请授权已获委任的后备持牌人接管持牌人的职务,并提交下列文件:
    1. 授权后备持牌人的申请表格(FEHB 266A);及
    2. 后备持牌人的声明(FEHB 266B)。
    [注: 同时,该业务东主或经营者应递交新酒牌或酒牌转让申请。]
  • 在后备持牌人已声明并不是酒牌持牌人及其犯罪记录自委任后没有改变的前提下,酒牌局秘书会于二至四天内原则上批准其申请。此外,酒牌局秘书会就授权申请征询警方的意见。
  • 在收到警方的意见后,酒牌局秘书会考虑正式批核授权申请或将原则上的批准予以撤销。获批准的授权会在收到有关款项后生效。
持牌人暂离职守的申请程序
  • 在持牌人患病或暂时离开职守期间,若申请暂离职守的时期不超过30天,持牌人必须在开始暂离职守前不少于7个工作天递交授权他人代为管理持牌处所的申请表格;若申请暂离职守超过30天,则须于15个工作天前递交。持牌人需连同下列文件交回有关的酒牌办事处办理:
    1. 获授权人的近照一张;
    2. 获授权人的身分证副本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一份;
    3. 雇主或公司的批准告假/暂离职守文件(如申请暂离职守的日子超过10天)。
  • 在已有后备持牌人的情况下,持牌人可在开始持牌人暂离职守前不少于7个工作天递交申请表。
  • 在持牌人离开职守期间,被授权他人代为管理持牌处所的最长期间与后备持牌人制度相同。
在酒牌中附带的标准持牌条件
  1. 不得容许该处所内有任何扰乱秩序的事情发生。
  2. 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处所内纵饮至醉,亦不得将酒类供应给任何已饮醉的人士。
  3. 不得在该处所内举行博彩游戏。
  4. 持牌人必须亲自管理该处所。
  5. 持牌人必须在该处所内的显眼处展示 "禁止任何十八岁以下人士在处所内进饮酒类饮品 NO LIQUOR FOR PERSON UNDER AGE 18" 的告示。该告示上每个中文字体的大小不得少于三厘米 (高度)× 三厘米 (阔度),每个英文字体则不得少于二厘米 (高度)× 二厘米 (阔度)。
  6. 持牌人必须在处所正门展示由酒牌局所提供的持牌售酒处所告示。
  7. 持牌人不得容许任何人使用或利用该处所的任何部分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8. 持牌人不得容许娼妓或盗匪在该处所内聚集或逗留。
  9. 持牌人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处所内有醉酒、暴力、争吵或其他不检行为,亦不得容许坏分子在该处所内聚集或逗留。
  10. 任何酒类,如其品质的标准已在规例内有所规定者,则其名称必须在盛器外面清楚注明。该 盛器是指盛载酒类的容器,以便直接或间接供酒予客人饮用者。
  11. 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处所内经营酒吧生意,但如获本局另加批注许可者,则不在此限。
  12. 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处所内跳舞,但如获本局另批注许可者,则不在此限。
  13. 厕所必须保持清洁完好,以供顾客使用。
  14. 除非获得酒牌局豁免,该领有酒牌的处所必须同时持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签发的有效食肆牌照。
在会社酒牌中附带的标准持牌条件
  1. 不得容许该会社内有任何扰乱秩序的事情发生。
  2. 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会社内纵饮至醉,亦不得将酒类供应给任何已饮醉的人士。
  3. 持牌人必须亲自管理该会社。
  4. 持牌人必须在该会社内的显眼处展示"禁止任何十八岁以下人士在会社内进饮酒类饮品NO LIQUOR FOR PERSON UNDER AGE 18"的告示。该告示上每个中文字体的大小不得少于三厘米(高度) × 三厘米(阔度),每个英文字体则不得少于二厘米(高度) × 二厘米(阔度)。
  5. 持牌人必须在会社正门展示由酒牌局所提供的持牌售酒处所告示。
  6. 持牌人不得容许任何人使用或利用该会社的任何部分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7. 持牌人不得容许娼妓或盗匪在该会社内聚集或逗留。
  8. 持牌人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会社内有醉酒、暴力、争吵或其他不检行为,亦不得容许坏分子在该会社内聚集或逗留。
  9. 厕所必须保持清洁完好,以供会员使用。
  10. 除非获得酒牌局豁免,该领有酒牌的会社必须同时持有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