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抽取海水飼養活海鮮規例明生效

《二○○九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將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禁止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更有效管制海水來源,保障公眾健康。

有關修訂規例,禁止任何人抽取、供應、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供在食物業運作中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和入獄三個月。

規例指定的禁區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十四個避風塘、香港島(包括鴨脷洲)沿岸地區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區。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表示,為加強保障公眾健康,當局有需要加強現行規管制度,以監管魚缸水的來源,同時亦須確保法例能有效涵蓋海水供應鏈中可能涉及的多個不同持份者。

發言人提醒食物業經營者必須從可靠來源獲取海水,包括:

* 在非禁區範圍抽取的海水;
* 從可靠供應商獲取的海水;及
* 用海鹽和自來水調配人造海水。

他亦呼籲業界須妥善運作及保養魚缸水的過濾及消毒系統設施,以維持海水質素達滿意程度,即每一百毫升水所含的大腸桿菌少於六百一十個,並且不含任何病原體。


2010年7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