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打擊違規肉店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一月三十一日)提醒所有新鮮糧食店及街市肉檔經營者不可以冷藏肉充當新鮮肉出售,否則其牌照╱租約會被取消或終止。

食環署人員今早進行突擊行動,發現位於觀塘協和街121號A地下的新鮮糧食店以冷藏牛肉充當新鮮牛肉出售。該店鋪其後交出一百八十公斤冷藏肉。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新鮮糧食店的持牌條件列明不可把冷藏肉充當新鮮肉出售,本署會取消該新鮮糧食店的牌照。」

他說:「此外,該店的牌照只准許售賣新鮮肉及冷藏羊肉,有關檔主卻售賣冷藏牛肉,故此可能亦涉及違反《食物業規例》。食環署正與檔主跟進有關情況。」

發言人提醒肉類零售商須遵守有關規例,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肉類零售情況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

他說:「任何人士如對零售商出售的肉類有所懷疑,應立即致電本署熱線二八六八 ○○○○。」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