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入獄獲緩刑

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無牌販賣及襲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

他被控以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無牌販賣共五項罪名。首三項各被判處監禁四個星期,同期執行,緩刑十二個月;其餘兩項則各被判罰款五百元。被告案發時陳列的物品亦被充公。

案情指今年九月九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就無牌小販進行突擊執法行動期間,兩名食環署人員在拘捕該名男子時遇襲。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