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持牌人因恐嚇公職人員被罰

一名食肆持牌人因刑事恐嚇正執行任務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今日(一月三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事件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發生,當時食環署正在屯門麒麟徑進行掃蕩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行動。

該持牌人亦因在食物業處所批准的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被判罰款二千元。

食環署發言人說,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業處所持牌人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乃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他亦提醒市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



2007年1月3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