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法庭判罰

一名六十六歲男子因襲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致造成身體傷害,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一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案情指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一名小販管理主任在屯門啓民徑與和平徑交界對出行人路目睹該名男子隨地吐痰,欲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該男子拒絕合作,並襲擊該名人員。

此外,被告亦因在公眾地方吐痰、未有向公職人員提供個人資料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被判罰款共二千五百元。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期間的損失。」



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