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罰款

一名五十九歲持有報攤小販牌照的男子因襲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及拒絕出示小販牌照,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未能出示小販牌照予公職人員查閱罪,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四千元及五百元。

案情指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去年十二月三日在筲箕灣道63號附近進行執法行動期間,該名男子襲擊一名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及拒絕出示小販牌照。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4年1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