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打擊違規肉店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一月二十四日)提醒新鮮糧食店及街市肉檔經營者不可未經批准同時出售新鮮肉及冰鮮或冷藏肉,更不應將冰鮮或冷藏肉充當新鮮肉出售。

食環署人員根據搜集得的資料,今早採取突擊行動,發現兩間分別位於觀塘德田街市地下五十八及六十號檔的新鮮糧食店,懷疑未經准許售賣羊肉,此舉是違反《食物業規例》。

此外,本署人員亦懷疑上述兩間新鮮糧食店以冰鮮羊肉充當新鮮羊肉出售。店鋪共交出約二十公斤冰鮮羊肉,兩名男子現正協助調查。

食環署發言人說:「該些新鮮糧食店的牌照只准許售賣新鮮豬肉,有關經營者卻售賣冰鮮羊肉,因而違反《食物業規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強調,違例者一經定罪,本署會取消該兩間新鮮糧食店的牌照。

此外,發言人亦說,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於本港零售層面出售的肉類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

他說:「任何人士如對零售商出售的肉類有所懷疑,應立即致電本署熱線二八六八 ○○○○。」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