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墳場內下葬六年遺骸須移走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公告,着令將二○○○年內葬於公眾墳場的遺骸移走。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在憲報刊登有關公告。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可着令從公眾墳場內移去及處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遺骸。

受影響的墓穴包括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及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跑馬地香港墳場墓段16C;羅湖沙嶺墳場T段,以及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拾及處置有關的先人遺骸,須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該日前向食環署署長提出申請,地址為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查詢請電二三六四 五三九九。

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葬於香港墳場的遺骸會重置於香港墳場骨庫;葬於其他受影響墳場的遺骸則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會重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金塔墳場。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