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安葬於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須移走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須移走及處置二○○九年內安葬於六個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

該項命令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而發出。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走及處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遺骸。

受影響的六個墳場分別為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和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以及羅湖沙嶺墳場T段和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八月十二日或之前向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地址為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查詢請電:2364 5399。

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下葬於該些墳場的遺骸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安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墳場。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