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負責人因刑事恐嚇食環署人員被判緩刑監禁

一名食肆負責人因刑事恐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今日(九月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立,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今年三月五日,一名食環署衞生督察在元朗炮仗坊處理一宗環境衞生投訴期間,遭到該名六十一歲男子刑事恐嚇。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辱罵,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