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小販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緩刑監禁

一名因無牌販賣及襲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而被控四項罪名的五十八歲女子,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她被控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無牌販賣。首三項罪名分別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兩星期和六日,同期執行,緩刑兩年;而無牌販賣罪名則被判罰款一千元。

案情指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粉嶺雷鳴路掃蕩無牌小販期間,兩名食環署人員在拘捕該名無牌小販時遇襲。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