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法庭判罰

一名二十一歲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拋棄垃圾、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普通襲擊罪,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本月一日,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粉嶺雷鳴路行人路目睹該名男子隨地拋棄煙蒂,擬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惟被告拒絕合作,並襲擊該名人員。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一經定罪,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期間的損失。」



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