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法庭判罰

一名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及刑事毀壞共四項罪名的五十七歲男子,今日(九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及罰款;首兩項罪名各被判處監禁六個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其餘兩項則各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及二千元。

案情指今年五月二十六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執行職務時遭暴力反抗,一名食環署人員更被該被告襲擊而受傷。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4年9月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