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阻礙食環署人員執行職務被判社會服務令

一名四十八歲女子因故意阻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執行職務,被控抗拒公職人員罪,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定罪,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須於一年內完成。

案情指今年十月五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北角春秧街就無牌小販及店鋪阻街進行突擊執法行動期間,一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被該名女子故意妨礙執行檢控工作。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