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入獄獲緩刑

一名六十歲的持牌流動小販因襲擊五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被控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兩項普通襲擊罪,今日(四月十九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定罪。五項罪名分別被判處監禁三個星期,同期執行,緩刑三年。被告並就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罰款各一千元。

案情指今年一月三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葵涌荔景山路港鐵荔景站A1出口外目睹該名小販阻塞行人通道,勸喻他離開時被他襲擊。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