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打擊違規肉店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三月十九日)提醒新鮮糧食店及街市肉檔經營者不可未經批准而出售新鮮肉、冰鮮或冷藏肉,更不應將冰鮮或冷藏肉充當新鮮肉出售。

食環署人員根據搜集得的資料,懷疑兩間位於灣仔道四十六及四十九號的新鮮糧食店,未經准許售賣冰鮮雞肉及冷藏豬牛肉,於今早突擊搜查該兩間店鋪,行動中,檢獲約17公斤冰鮮雞肉、37公斤冷藏牛肉及66公斤冷藏豬肉。兩名男子現正協助調查。

食環署發言人說:「有關新鮮糧食店的牌照只准許售賣新鮮雞肉及豬牛肉,而經營者卻管有冰鮮雞肉及冷藏豬牛肉,以供出售,因而違反《食物業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續說,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本港零售層面出售的肉類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

他說:「任何人士如對零售商出售的肉類有所懷疑,應立即致電本署熱線二八六八 ○○○○。」



2008年3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