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墳場內下葬六年遺骸須移走

政府今日(六月十六日)刊登憲報,命令將在一九九九年內葬於公眾墳場的遺骸移走。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拾及處置有關的先人遺骸,須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該日前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提出申請。

未按上述辦法處理的遺骸將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會重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金塔墳場。

受影響的墓穴包括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及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羅湖沙嶺墳場T段以及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

食環署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在憲報刊登有關公告。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可着令從公眾墳場內移去及處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遺骸。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拾受影響的先人遺骸,可前往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查詢請電二三六四 五三九九。



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