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寬限期本月底結束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一月十五日)提醒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的《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已經生效,其寬限期將於本月底(一月三十一日)屆滿。

中心發言人說:「《食物安全條例》已於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但為了讓食物商有充分時間適應新規定,故設有六個月的寬限期。」

食物安全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主要目的是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當局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保障市民健康。對業界而言,盡早鎖定問題來源,亦可減低對他們的影響。

由二月一日起,未有登記而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亦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表示,根據《食物安全條例》附表1中的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均獲豁免登記。他呼籲不在豁免之列而尚未登記的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須盡快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登記,以免在寬限期結束後觸犯法例。

為協助業界了解及適應新規例的要求,中心一直積極推動有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例如設立電話諮詢熱線、在電視台、電台及巴士車廂播放宣傳短片和聲帶;刊登報章及雜誌廣告;發放港鐵車廂電子信息;編製指引、實務守則、海報、單張、小冊子等;及舉行巡迴展覽。

中心亦於十八區為食物商舉行多場簡介會,以及向個別食物商界別進行外展推廣工作。

發言人說:「中心會於條例在二月一日全面生效後首六個月,繼續透過宣傳和教育,協助業界符合規定。倘發現食物商違反條例的規定,便會發出警告。若食物商在指定期限內仍未能遵辦,中心便會提出檢控。」

業界和市民如欲索取更多有關《食物安全條例》的資料,可瀏覽網頁:www.foodsafetyord.gov.hk,或致電食物進口商╱分銷商登記及進口簽證辦事處(2156 3017或2156 3034)查詢。



2012年1月15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