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罰兩名男女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一名男子因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干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9條,今日(十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三千元。

另外一名女子亦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同一次行動中違反相同條例,早前(九月十五日)被法庭判以二千元簽保守行為十二個月。

食環署人員今年八月二十日在金鐘港鐵站出口外執行小販管制職務,欲撿取小販遺留物品時,有關人士意圖搶走物品,引致食環署一名人員受傷。

食環署發言人說:「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不當行為,違法者更須負上法律責任。」

他呼籲市民要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



2009年10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