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因妨礙食環署人員執行職務被判社會服務令

兩名分別為二十二歲及三十六歲的男子因故意妨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執行職務,被控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今日(二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定罪,各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去年十月二十五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北角春秧街就無牌小販及店鋪阻街進行突擊執法行動期間,一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被兩名被告故意妨礙執行檢控工作。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4年2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