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政府於各區指定地點推行「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目的為更有效規範道路上的宣傳橫額、招貼和海報等宣傳品、保障交通安全及改善市容。

為配合管理計劃的推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按照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該條例)第104A條執法。當食環署根據該條例第104C條移除經地政總署核實未經許可或不遵照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而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宣傳品後,可向相關違規的事涉者 1追討移除費用;以及考慮向事涉者提出檢控。

根據該條例第130條,食環署追討的費用包括公職人員為進行該等工作而供應勞工、運輸或物料的支出,以及監督費用等。有關費用由所涉各方分攤,並各自負責應承擔的部分。一般來說,每位事涉者應繳付的款額分為兩部份:

  1. 攤分部分: 包括每次行動的支出。款額會因應每次行動所需的時間、所移除的宣傳品數量及宣傳品上的事涉者數目不同而有所差異。
  2. 非攤分部分: 包括發出繳款通知書的行政費用及郵費等。每位事涉者的款額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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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宣傳品的人士及所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宣傳品的受益人士,統稱為事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