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任何擬經營食物業的人士,必須申領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簽發的正式食物業牌照。申請人可在申請正式牌照時,選擇同時申請暫准食物業牌照。在為期6個月的暫准牌照期內,可讓申請人有充分時間完成餘下申請正式牌照所需的工程,以符合正式牌照的全部發牌條件。

按照原有的發牌制度,在接獲申請人已符合全部發牌條件的書面報告和所提交的最終圖則及其他所需文件後,食環署人員會到場進行最後查證視察。食環署在確認申請人已符合所有發牌條件後,便會向申請人簽發正式牌照。

為簡化申領程序、縮短審批時間,以及讓申請人更易遵從牌照要求,食肆及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人,可選擇以「專業核證制度」,以「先發牌、後審查」的方式簽發正式牌照,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已符合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施加的發牌規定。在「專業核證制度」下,食環署接納由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1) 條備存的認可人士或第3(3)條備存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專業人士)簽發的正式食物業牌照符合規定證明書(衞生規定)、最終設計圖則及最終通風系統圖則(如適用),作為符合各項衞生規定的證明。署方會基於該些證明先發出牌照,然後才派員進行實地覆核審查,以確認處所符合全部衞生規定。

如運作暢順和得到業界的支持,食環署會考慮把新制度推展至其他食物業牌照。

經實地審查後,如發現有關文件上經專業人士證明屬實的任何資料並不真確、具虛假或誤導成分,或所作的聲明失實,食環署會採取跟進行動,包括考慮提出檢控、取消已發出的牌照或把個案轉交有關部門再作跟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