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撿拾或遷葬於墳場以外地方的骨殖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1. 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 申請撿拾非葬於墳場內的骨殖(表格241)及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148);

    2. 出示近日拍攝的墓地/金塔相片遠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不多於百分之三十)及近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多於百分之七十)各兩張,清楚顯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3. 先人的死亡證正副本(如沒有死亡證,須先往生死登記總處補領)或死亡登記證明書或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

    4. 證明申請人為骨殖將被撿拾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為其最近親,或獲該合法遺產代理人或獲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如未能出示,可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與先人的相片、出世紙、居住記錄、族譜或先人的生前的其他資料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證明申請人與先人的關係; 及

    5. 如未能提供有關文件,則須在上述辦事處作法定聲明,確認與先人的關係,及解釋無法出示關係證明文件的原因。

  2. 如骨殖將重葬於私營墳場,申請人須提交有關墳場的准許下葬文件正副本,方可辦理手續。
  3. 在申請獲得批准及撿拾骨殖許可證發出後的十天內,本署有關墳場辦事處職員會聯絡申請人預約撿拾骨殖的日期及時間,以安排一同到相關的墓地/金塔作實地視察。(所有撿拾骨殖工作必須在本署職員監督下進行,否則本署有權拒絕為所撿拾的骨殖提供火化服務、簽發遷移許可證或提供相關服務。)

  4. 若察查撿拾骨殖時,發現墓地/金塔與申請不符,有關撿拾骨殖的工作將不能進行,本署亦會取消已批准的撿拾骨殖許可證。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5. 在完成撿拾骨殖後,申請人會即場獲發起回骨殖授權書。申請人可攜帶起回骨殖授權書到上述辦事處申請其他服務(如金塔葬位或骨殖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