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遷移/撿拾骨殖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148),並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

如申請在私營墳場遷移 / 撿拾骨殖,申請人須出示文件,證明已取得由有關墳場發出的遷移 / 撿拾骨殖許可。

如申請在公眾墳場遷移 / 撿拾骨殖,申請人須出示證明文件,證明是骨殖將被撿拾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或獲該合法遺產代理人或最近親屬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最近親屬"是指"尚存的至親親屬",一般而言,至親次序為先人仍尚存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姊妹、翁姑、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成年直系後裔。除上述人士外,其他能證明具有適當權益的人士所遞交的申請,亦可獲考慮,惟必須遞交證明文件,解釋提出申請的原因,並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願意承擔因撿拾骨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或相關事宜。

如未能提供申請人與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可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與先人的相片、出世紙、居住記錄、族譜或先人的生前的其他資料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證明申請人與先人的關係。若未能提供有關文件,則須作出法定聲明,確認與先人的關係及解釋無法出示關係證明文件的原因。在任何情況下,申請人都必須作出法定聲明,聲明所提供的資料真確無訛,申請人會因就撿拾骨殖所引致的法律責任或相關事宜負責。如本署接納申請的原因及遞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會於14個工作天內簽發撿拾骨殖許可證。

如申請人並非原先獲准安葬遺骸的人士(原申請人),申請人須獲原申請人的書面同意,本署亦會聯絡原申請人確認其意願。若未能提供原申請人的書面同意,本署會設法通知原申請人有關申請,包括按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出通知信及以電話聯絡原申請人。如未獲回覆,本署會於下一個清明節及重陽節兩段期間,在有關墓穴上張貼告示(除非原申請人於期間已聯絡本處職員),要求原申請人須在清明節/重陽節當日起計一個月內,聯絡本署職員,提出其對有關申請撿拾骨殖的意見。若該位原申請人反對申請,辦事處職員須要求他/她以書面提出反對的理由,並建議申請人與該位原申請人自行解決糾紛。期間,本署將暫停處理有關申請。

如原申請人在上述兩段徵詢意見期屆滿後仍無回應,本署會在獲得申請人證明與有關先人之間的關係文件及其申請原因後,才考慮批准有關申請,並於14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其申請結果。

如申請人表示無法找到原申請人,申請人須述明無法找到該原申請人的原因,並出示證據,證明已盡力以各途徑尋找該原申請人(例如在報章刊登啟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