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 如处所不设座位,是否不用申请普通 / 小食食肆牌照?

    答: 根据《 食物业规例 》 (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任何处所涉及配制食物出售供人在该处所以外地方进食,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环署) 申领食物制造厂牌照。如处所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则须要申领食肆牌照。

  2. 问: 如欲于一处所内以墙分隔开售卖零食的店铺及小食食肆,然后于经营小食食肆的店铺申请一个小食食肆牌照,有没有困难,会否被拒绝?

    答: 如处所已分隔为两间独立店铺,则可在经营食物业的店铺申请有关食物业牌照。

  3. 问: 由2023年3月1日起,小食食肆牌照经放寛可烹制和售卖的食物种类后与普通食肆牌照有何分别? 两种牌照对洗手间的要求有没有分别?顾客人数是否按座位的数目而计算?

    答:由2023年3月1日起的新小食食肆牌照申请,只准许小食食肆采用较简单及不会排放大量油烟的烹调方法,如烚、炖、蒸、焖、煎 (不包括油炸和快炒) 烹调方法,普通食肆在食物制作上的弹性仍比小食食肆大。然而,由于普通食肆可涉及配制较多元的食物种类及采用多种的烹煮方法,所以在法例上除了要求普通食肆须设置特定的厨房外,处所内须提供的食物室占楼面面积比例亦较小食食肆高。两种牌照对洗手间的要求没有分别,因洗手间的要求是视乎顾客及员工人数而厘订,而顾客人数是根据座位间面积计算出来。

  4. 问: 从那里可找到有关申请食肆牌照的资料?

    答:可在《食肆牌照申请指南》或食环署网页、各牌照办事处及「食肆牌照资源中心」内找到有关资料。

  5. 问:一般申请食肆牌照需时多久?

    答:  当食环署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后,申请人须履行有关的发牌条件,而申请人的完成时间将直接影响发牌的时间。当申请人履行有关的发牌条件,食环署会于收到通知 8 个工作天内进行视察,如视察时确认申请人已完全符合所有发牌条件,食环署会于 7 个工作天内批准发出正式牌照。

  6. 问: 原有的发牌制度与「专业核证制度」在申领正式普通食肆及小食食肆牌照上有何分别?

    答: 按照原有的发牌制度,食环署在接获申请人书面通知已履行所有发牌条件后8个工作天内,会派员到现场进行最后查证视察。食环署确认申请已符合所有发牌条件后,便会在7个工作天内批准发出正式牌照。在「专业核证制度」下,食环署接纳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发出的正式食物业牌照符合规定证明书(卫生规定),以证明申请已符合发出正式食肆牌照的各项卫生规定。食环署确认申请已符合所有发牌条件后,在无须事前到现场实地视察的情况下,便会在2个工作天内通知申请人获批准发出正式牌照。食环署会在发出正式牌照后进行实地复核审查,以确认经认证的设计图则与处所的实际设计完全相符,各项发牌条件亦已全部符合。

  7. 问:  如在「专业核证制度」下发出正式牌照的实地复核审查中发现有未符合发牌条件之处,食环署会采取什么行动?

    答: 如在实地复核审查中发现有违反牌照条件的情况,食环署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对持牌人如作出口头警告及要求跟进;如有违例情况,食环署人员会考虑提出检控。此外,若涉及楼宇结构安全/逃生路径或消防安全及通风设施的违规情况,食环署会转介相关部门跟进。

  8. 问: 如已申请暂准牌照,是否表示已可以经营?

    答: 店铺须持有有效的食物业牌照才可经营。申请人可先申请暂准牌照,但须符合基本的发牌条件,包括食环署、屋宇署及消防处的要求。 (注:申请人可选择是否申请暂准牌照。如选择申请暂准牌照,便须在申请正式牌照时一同提出。)

  9. 问: 如已符合暂准牌照的发牌条件,可于多久获发暂准牌照?

    答: 申请人须向牌照签发办事处申请,如所须的有关文件符合要求,则一个工作天内可完成手续。

  10. 问: 食肆牌照与工厂食堂牌照有没有分别?

    答: 工厂食堂牌照的处所必须位于工厂大厦内,而其业务是涉及出售或供应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受雇于该座工厂大厦内的任何工厂的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两种牌照并不一样。

  11. 问: 同一处所可否同时存在两个牌照?如一处所已持有牌照,可否再申请另一牌照?

    答: 如处所已领有食物业牌照,便不会再获发另一食物业牌照。申请人如发现有关处所仍领有有效的牌照,可提供已缴付印花税的临时∕正式租约或业主租赁证明信等文件,以便食环署取消旧有牌照,然后才会考虑签发新牌照。

  12. 问: 会社内提供餐饮服务须否向食环署申领食肆牌照?

    答: 根据《食物业规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食物业不包括会社,因此会社向其会员供应食物及饮料无须向食环署申领食肆牌照。不过,根据上述规例,如果在会社内售卖在该规例中的附表2内所指明的"限制出售的食物",例如奶类或奶类饮品、软雪糕、非瓶装饮料、切开的水果等,则须获得食环署的书面准许。然而,会社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其运作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
    至于会社是否须要根据香港法例第376章《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申领会址合格证明书,则视乎其运作模式是否符合《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下对会社的释义而定。

  13. 问: 于社区服务大楼内可否经营食肆,从何得知有关资料?

    答: 可向该社区服务大楼的所属部门、规划署、地政总署查询该处所是否可作食物业用途。

  14. 问: 如欲由小食食肆牌照转为普通食肆牌照,是否须重新申请?

    答: 是须要向食环署提出申请。食环署在签发暂准或正式普通食肆牌照前,须取消现时的小食食肆牌照,因同一处所不可同时领有两个牌照。

  15. 问: 住宅楼宇可否用作经营食肆?

    答: 不可以。

  16. 问: 学校、大专院校的饭堂如只供学生使用,是否须申领食肆牌照?

    答: 根据《 食物业规例 》,食物业不包括专供学校学生使用的食堂。因此学校内的食堂无须申领食肆牌照。

  17. 问: 有工厂大厦内的食肆的电线,经大厦内的其他单位才可接驳入食肆处所内,食肆处所的负责人应否负责?

    答: 工厂大厦内一般只可经营工厂食堂而非食肆,此外,有关的电力装置事宜可向机电工程署查询。

  18. 问: 由申请至召开「申请审查小组会议」需时20工作天,当中是否已包括转介予其他部门的时间?

    答: 20工作天已包括转介予其他部门所需的时间,此外,于20工作天内已进行实地视察以及制定有关的发牌条件。

  19. 问: 如设计图则指出处所的用途为银行,可否作食肆用途?

    答: 申请人须向地政总署及规划署查询是否符合政府的租契条件及法定图则的规定。

  20. 问: 如何得知地铺可否作食肆用途?

    答:可向地政总署查询该铺可否作食肆用途。此外,亦须留意该处所的配套设施,如洗手间、通风设施等是否足够。

  21. 问: 现时申领食肆牌照是否须根据 2006 年 4 月实行的政策?

    答: 是,根据 2006 年 4 月 18 日的政策,申请人须证明处所没有违建工程,处所的用途符合政府租契条件,以及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

  22. 问: 如改变土地用途,费用为何?

    答: 如欲申请修订法定图则或改变土地用途,须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地政总署的批准,有关的费用可向规划署及地政总署查询。

  23. 问: 如处所可承受的负载不足4千帕斯卡(kPa),但经计算后又可能足够4千帕斯卡(kPa),会否考虑有关申请?

    答: 申请人可于申请牌照时,连同有关的结构评估报告及所需文件提交食环署。屋宇署会考虑该结构评估报告的内容去审核有关的申请。但如果该结构评估报告的内容不被接纳,屋宇署会根据「一般楼宇安全规定」的第三类而拒绝有关申请。申请人可向其聘请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查询意见。

  24. 问: 如处所未开始营业,如何计算污水量?

    答: 食肆必须先向环境保护署申领有关的牌照才可排放污水,食肆负责人可自行评估污水排量,此外,该署亦可给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