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的处理

市民除可把火化后的骨灰安放在私人或公众骨灰安置所外,亦可选择撒放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辖下9个骨灰安置所内的13个纪念花园。

纪念花园 地址 电话
(1) 哥连臣角 [1号(旧]) 香港柴湾哥连臣角道9号 2556 1377
(2) 哥连臣角 [2号(新)]
(3) 钻石山 [1号(旧)] 九龙黄大仙蒲岗村道199号 2325 9996
(4) 钻石山 [2号(新)]
(5) 富山 新界沙田大围下城门道 2699 5090
(6) 葵涌 [1号(旧)] 新界葵涌永孝街13号 2614 4390
(7) 葵涌 [2号(新)]
(8) 曾咀 新界屯门曾咀稔湾路15号曾咀灵灰安置所 2713 1077
(9) 和合石 (第三期) 新界粉岭和合石桥头路灵灰安置所第三期 2696 4031
(10) 和合石 (第五期) 新界粉岭和合石桥头路灵灰安置所第五期 2696 4031
(11) 长洲 长洲西湾长洲山顶道西 2981 5177
(12) 南丫岛 南丫岛灵灰安置所 2981 5177
(13) 坪洲 坪洲灵灰安置所 2981 5177

申请办法及费用

申请人须为「領取骨灰许可证」的持证人或获该「領取骨灰许可证」持证人书面授权的人士,并必须携带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先人之「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此项不适用于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场内的骨灰。〕及先人香港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在拟撒灰的日期前最少十四日亲自前往食环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以及作出声明,表示愿意承担因撒放骨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或相关事宜。如申请在离岛的纪念花园撒放骨灰,须同时提供由当地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作出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证明及声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已在离岛区「连续居住当地」不少于七年的真正居民(长洲的连续居住年期为十年),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如以电子表格、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申请 ,本署职员在约见申请人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文件正本以供核实。

^如先人于香港以外地方火化,申请人须为先人之近亲并提交由当地合法火葬场发出之火葬证明文件正本。

*「连续居住当地」指紧接先人去世前一直在当地居住。

申请表格可从食环署网页(http://www.fehd.gov.hk)下载。

申请获食环署批准后,申请人可安排将有关的先人骨灰撒放在纪念花园内,费用全免。

申请安装纪念牌匾

此外,申请人在缴付所需行政费后,亦可为先人在其撒放骨灰的纪念花园匾墙上安装牌匾纪念先人,牌匾上可以展示先人的照片。

纪念牌匾必须是用一种名为「他拉维天奴」的意大利云石(俗称[有窿石])或相同色调的云石制造。现时,各纪念花园牌匾的指定尺寸为150毫米(阔) X 55毫米(高)。纪念牌匾的右下角,按个别场地的规定,需要刻上食环署为每个纪念匾位所订的编号(例:A028),而每个字须清晰可见。

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资料

港岛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 : 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 :
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一号J (香港坟场侧) 九龙红磡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
电话 : 2570 4318 电话 : 2365 5321
传真 : 2591 1879 传真 : 2176 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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