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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公共衞生
食物及公共衞生>香港食物法例>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

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

 

第 3 條 禁止無煙煙草產品的輸入等

 

3(1) 任何人不得輸入、製造、售賣、為出售而管有、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託付或交付任何無煙煙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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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

 


覆檢日期: 08-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