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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公共衞生
食物及公共衞生>香港食物法例>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

 

第3條 含有金屬食物(所含金屬是天然蘊藏且不超過某一限度者除外)的禁止出售等

 

3(1) 任何人不得輸入、託付、交付、製造或售賣下述食物以供人食用─
  (a) 附表1內B欄所指明的食物類別,而其中含有該附表A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金屬者,除非所含金屬是天然蘊藏於該食物內,且濃度不超過該附表C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濃度;或
  (b) 附表2內B欄所指明的食物類別,而其中含有該附表A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金屬,且濃度超過該附表C欄內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濃度者;或
  (c) 金屬含量足以危害或損害健康的任何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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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指明食物所天然蘊藏的某些金屬的最高准許濃度

 

A
金屬

B
食物類別

C
最高准許濃度(百萬分率)


(AS2O3)

固體食物(魚及魚產品)

6

固體食物(介貝類水產動物及介貝類水產動物產品)
10

 

附表 2

指明食物所蘊藏的某些金屬的最高准許濃度

 

A
金屬

B
食物類別

C
最高准許濃度(百萬分率)


(Sb)

穀類及蔬菜

1

魚、蟹肉、蠔、明蝦及小蝦
1
動物肉類及家禽肉類
1


(AS203)

不屬於以下類別的固體食物─
     (i) 魚及魚產品;及
     (ii) 介貝類水產動物及介貝類水產動物產品

1.4

所有液體食物
0.14


(Cd)

穀類及蔬菜

0.1

魚、蟹肉、蠔、明蝦及小蝦

2

動物肉類及家禽肉類

0.2


(Cr)
穀類及蔬菜
1
魚、蟹肉、蠔、明蝦及小蝦
1
動物肉類及家禽肉類
1


(Pb)

所有固體食物

6

所有液體食物
1

(Hg)
所有固體食物

0.5

所有液體食物
0.5

(Sn)
所有固體食物
230
所有液體食物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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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

 



覆檢日期: 08-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