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凍甜點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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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每克含有多於50000個細菌的冰凍甜點或每克含有多於100個大腸桿菌的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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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冰凍甜點。 |
| 7(2) |
為施行本條,署長得批准冰凍甜點的任何製造來源地,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冰凍甜點在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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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在溫度超過攝氏零下2度的地方,存放任何擬出售供人食用的冰凍甜點,但俗稱為軟雪糕的一類雪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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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該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或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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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在已獲署長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條文批給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製造任何冰凍甜點,以供在該處所內食用,本條即不適用於該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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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