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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公共衞生
食物及公共衞生 >香港食物法例>奶粉規例

奶粉規例

 

第4條 奶粉的成分組合及類別

 

4(1)

附表1第1欄所指明的每類奶粉,其所含奶脂的百分率須在該附表第2欄就此而指明的奶脂含量百分率的範圍內,而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逾5.0%。任何人不得售賣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奶粉。

4(2) 任何人售賣任何食物時所用的類別說明,不得導致有意購買的人相信其正在購買屬於第 (1) 款所適用類別的奶粉,除非該食物符合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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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奶粉容器的標籤

 

5(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售賣或為出售而宣傳部分脫脂奶粉或脫脂奶粉,除非以附有符合附表2條文的標籤的容器將其盛載。

5(2)

如盛載任何部分脫脂奶粉或脫脂奶粉的容器是包裹在不能清楚看到容器上標籤的紙張或其他包裹物內,則任何人不得售賣該部分脫脂奶粉或脫脂奶粉,除非最外層的包裹物亦附有標籤,猶如該包裹物是本條第(1)款所適用的容器一樣。

5(3)

如部分脫脂奶粉或脫脂奶粉是出售以供人在賣方的處所內或在任何攤檔內或流動小食車輛旁即時飲用的,則本條條文並不適用於有關的出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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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奶粉的成分組合及類別)

 

奶粉類別 奶脂含量百分率
全脂奶粉 不少於26
部分脫脂奶粉 少於26,但不少於1.5
脫脂奶粉 少於1.5

 

 

附表2 奶粉容器的標籤

 

1. 每個盛載─
  (a)

部分脫脂奶粉的容器,均須附有以下聲明─

DRIED PARTLY SKIMMED MILK

(
部 分 脫 脂 奶 粉 )

Contains not more than (z)% milk fat.

Children under one year of age should not be
fed on this milk except under medical advice.

(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

  (b)

脫脂奶粉的容器,均須附有以下聲明─

DRIED SKIMMED MILK


(
脫 脂 奶 粉 )

Children under one year of age should not be
fed on this milk except under medical advice.

(
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

    但如奶粉內曾加進任何物質,有關聲明須按第2段條文予以變通。
2. 如盛載於容器內的部分脫脂奶粉或脫脂奶粉,曾加進碳酸氫鈉、檸檬酸鈉或磷酸鈉以外的任何物質,標籤上的聲明須採用第1(a)或(b)段(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明的合適的格式,並須加以變通如下─
  (a)

在說明該奶類所屬類別的中文及英文內加上以下的字─

    (i) 如只加進糖,則分別加上"加糖"(SWEETENED)"字樣;
    (ii) 如只加進一種奶類成分,則分別加上"調質"及"(MODIFIED)"字樣;及
    (i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須加上"複合"及"(COMPOUNDED)"字樣;
  (b) 除非所加進的物質只是糖,否則─
    (i) 標籤上的聲明須加上"內加(y)"及"(with (x) added)"詞句;及
    (ii) 上述詞句內(y)及(x)之處須分別加上中文及英文字,以指明所加進的物質。
3. 第1 (a) 段所訂明的聲明內 (z) 之處須加上奶脂的最高含量,而該含量須以奶脂在奶粉總重量中所佔的百分率標示。
4. 第1段所訂明的每項聲明均須─
  (a) 清楚可閱地以中文及英文字標明;
  (b) 以深色楷體字印在淺色底上或以淺色楷體字印在深色底上;
  (c) 圍以圍線;
  (d) 在圍線內只載有第1段所訂明的內容。
5. 第1段所訂明的每個標籤,均須穩固地貼在容器上或構成容器的一部分,其位置須在容器的側面或頂部,以收清楚可見之效。
6. 標籤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對訂明的聲明的評論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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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



覆檢日期: 08-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