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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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所關乎的容器,每個均須附有標籤,按以下其中一項聲明格式,以中英文印上真實的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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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染色料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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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FOOD COLOUR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食品色素符合香港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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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色素及調味化合物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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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OD COLOUR IN THIS
COMPOUND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化合物內之食品色素符合香港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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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容器裝載分量如少於100克或100毫升(視屬何情況而定),則標籤上以中英文清楚可閱地印有“食物色素”(FOOD
COLOUR)、“食物色素及調味化合物”(FOOD
COLOUR AND FLAVOURING
COMPOUND)(視屬何情況而定)或意思相同的聲明,即已足夠。 |
| 2. |
所有聲明均須以深色楷體字清楚可閱地印在淺色底上;按照前段但書所規定處理者除外,每項聲明均須印於圍線內,而圍線內不得印有任何其他東西。裝載分量超過1公斤或1升(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容器,所用字體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裝載分量少於1公斤或1升但超過100克或100毫升(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容器,所用字體高度則不得少於3毫米。 |
| 3. |
標籤須穩固地貼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貼放在清楚可見的位置,以及須為主要標籤的一部分或為貼近主要標籤的獨立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