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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動物中農業化學及獸醫藥物殘餘的管制工作

食用動物中農業化學及獸醫藥物殘餘的管制工作

餵飼藥物和化學物

給食用動物餵飼藥物和化學物,其殘餘會留在動物的肉、內臟和其他部分。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農業化學及獸醫藥物小組會確保食用動物沒有農業化學物和禽畜藥物殘餘,可供市民安全食用。

由於近年不時有市民因食用豬內臟而中毒,故對於給食用動物餵飼藥物和化學物的情況,實在有需要加以管制。為保障市民健康,當局已根據香港法例139條例《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制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自該條規例於2001年12月31日生效以來,給食用動物餵飼藥物和化學物的情況已受到控制。

農業化學及獸醫藥物小組

目前,農業化學及獸醫藥物小組負責就進口食用動物和本港三間屠房接收的食用動物,執行上述規例。

 

 

 

抽樣測試

當局會從本港屠房接收的每批食用動物中抽取樣本,測試是否含有獸醫藥物殘餘。倘發現樣本含有違禁化學物,便會從食物鏈中把整批動物抽回和銷毀。有關資料會轉交漁農自然護理署或內地有關當局,以便在農場的層面作出跟進。現在受監管的藥物共有44種,預計每年抽取的化驗樣本約有70 000個,其中包括豬、牛、羊及雞的尿液、血清和其他組織樣本。

 

覆檢日期: 30-0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