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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公共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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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物管制

進口食物管制

基於公共衞生理由,當局對進口食物施加規定。某些高危進口食物,例如牛奶、奶類製品、冰凍甜食、野味、肉類和家禽等均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的附屬法例所監管。進口野味須事先獲得本署的批准,而進口肉類和家禽則僅限於本署所認可的來源地。為方便付運食物的發放,入口商最好能夠提供出口國家的衞生當局所簽發的官方衞生證明書。

 

進口食物管制負責人員與內地有關當局磋商後,所有進口蔬菜均附有識別標籤及使用殺蟲劑報告單。蔬菜樣本從運載的貨車收集後,會在文錦渡食品管制中心進行檢驗殘留殺蟲劑。活的食用牲口也須在文錦渡、批發市場及屠房接受檢查和檢驗。

服務承諾

入境旅客須知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沒有官方證明書或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書面准許的情況下攜帶任何新鮮、冷藏或冷凍肉類、家禽或野味入境。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有查詢,請致電衞生督察(進/出口)入口登記(電話號碼:2156 3041 或 2156 3042 )。你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方式提出查詢。

食物入口管制及安全指引

*“ 冰鮮 ”(chilled) (亦稱冷凍) 一詞是指食物經預冷工序處理後再保存於攝氏0度至4度。

服務承諾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覆檢日期: 01-0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