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害劑
凡用以殺死或控制有害的昆蟲、植物、真菌、老鼠或其他有害的生物均統稱為除害劑。普遍使用的除害劑有殺蟲劑、除草劑、滅鼠劑及殺真菌劑。
除害劑的使用
除害劑對於人類的福利貢獻良多。適當使用除害劑可以提高食物的質量和減低帶病的有害生物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總括來說,人類的健康和生活質素因而得以改善。但另一方面,使用除害劑亦引起不少問題。某些除害劑會在天然環境下歷久不變,經由食物鏈
- 即透過由浮游生物或昆蟲,轉傳到飛鳥、魚類、動物以至人類的體內。當過量吸入某些除害劑,長遠而言會有礙健康,而不適當地使用除害劑往往會引發急性食物中毒。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時發生的毒菜事件就是明顯的例子。
在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執行的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劑條例》,規定了有關除害劑的登記和管制事宜。根據條例,當局每年均會在憲報刊登已批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的登記除害劑名單,漁農自然護理署亦可以提供該名單以供參考。
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本署負責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售食物(包括進口或本地生產食物)的安全。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或為將食物出售而管有,或為將食物出售而將其交付某人託付的任何一種情況下,出售狀況欠妥、經過攙雜或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
本署經常抽取不同的食物樣本作化驗,以確定食物所含除害劑的殘餘是否高於「可容忍水平」。食物所含除害劑的份量低於「可容忍水平」,則可視作為狀況良好及適宜供人食用。若超出「可容忍水平」,則表示在使用除害劑方面發生問題或該食物已受污染,須要在原產地作出改善。

「可容忍水平」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採用的各項「可容忍水平」,是世界衞生組織與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屬下食品標準聯合計劃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除害劑「殘餘含量上限」及「外來殘餘含量上限」。食品標準聯合計劃食品法典委員會迄今已為多達190種除害劑釐定「殘餘含量上限」,並不時在該會的刊物中發表最新修訂上限。詳細資料及最新修定可於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綱頁瀏覽或下載。
查詢
倘欲查詢其他資料,請致電 2381 6096 與本署傳達資源小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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