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搜尋 搜尋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red
環境衞生
環境衞生>小販管理>概覽

概覽

引言

過去百多年來,街頭販賣一直是香港的生活特色之一。以往當局為了對販商經營的行業和規模作出某些形式的管制,遂採用發牌制度;但由於販賣活動阻塞街道,造成滋擾,所以當局自1970年起實施一項政策,在一般情況下不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藉以逐步減少街頭販賣活動。目前,當局透過發牌機制和執法行動,規管公眾地方的販賣活動。由2000年1月1日開始,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署長)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負責管理小販的有關當局。

目標

採取執法行動,減少街上的非法販賣活動;

目標

安排合資格的小販遷入新建的公眾街市,並執行不再簽發新小販牌照的指引,從而減少持牌小販在街頭的販賣活動;

採取執法行動,盡量減低小販在街頭販賣和店舖把營業範圍非法擴展至街上所造成的滋擾。

簽 發 小 販 牌 照

小販牌照不得發給 -

  • 未滿18歲的人士;或
  • 有效小販牌照的持有人。

小販牌照基本上分為以下兩類:

  •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 流動小販牌照

截至2007年12月底,市區共有6 279個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和336個流動小販牌照;新界區則有357個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和264個流動小販牌照。

臨 時 小 販 牌 照

在署長認為恰當的情況下,申請人可獲簽發臨時小販牌照。持牌人可在牌照內指明的期間(不超過一個月),就署長在牌照上訂明的目的進行販賣活動,但必須遵守署長認為適當並在牌照上載明的條件。與商業或牟利用途有關的申請,本署一概不會考慮。

一 戶 同 時 持 有 多 個 小 販 牌 照 及 街 市 租 約

在市區,每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只可獲簽發一個小販牌照,而不得持有多個小販牌照。

小販牌照持有人不得同時擁有與本署簽訂的街市檔位租約,但公共屋h內的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持有人則除外。

小販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即父母、配偶、子女)可與本署簽訂街市檔位租約。

小販牌照持有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簽訂其他商業租約。

在新界,每戶(包括配偶、18歲以下未婚而同住的受供養子女)只可獲簽發一個小販牌照,而不得持有多個小販牌照。

每戶不得同時持有小販牌照及與本署簽訂的街市檔位租約或訂立其他商業(店舖)租約,但公共屋h內的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持有人則除外。

對於市區和新界的不同做法,本署現正加以檢討。

 

 

覆檢日期: 17-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