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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授權持牌人在固定攤位內販賣。固定攤位指在任何地方或街道的地上所劃定的攤位。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共分為以下七類:
- 擦鞋;
- 熟食或小食;
- 報紙;
- 工匠;
- 理髮;
- 靠牆攤檔;以及
- 其他類別。
委任替手若持牌人離港、打算離港,或因患病而喪失工作能力超過八天,可在其離港或患病期間,委任符合持有小販牌照資格的人士擔任其替手。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就上述情況批准的委任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所有替手均不得持有小販牌照或與本署簽訂街市檔位租約。
僱用助手持牌人可視乎需要,在署長同意的情況下,僱用一名或多名助手,協助處理業務。除持牌人外出用膳、進貨、因病小休等合理原因外,該等助手不得在持牌人不在攤位時從事販賣活動。持牌人須得到本署署長的同意,方可僱用助手協助處理業務。本署為助手登記,只為辨認助手和作記錄用途,助手不會因而獲得權利或優待。
「繼承」和「轉讓」小販牌照若持牌人死亡、交還牌照,或牌照因其他理由而被註銷,當局或會簽發新小販牌照給符合「直系親屬」定義的申請人(即持牌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但他們必須符合其他既定的條件。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的「繼承」和「轉讓」申請,只限由持牌人的配偶提出。「繼承」牌照的申請必須在持牌人死亡當日起計一年內提出,本署方會考慮。至於「轉讓」牌照申請,則持牌人須提出為本署所接受的理由(如健康欠佳或年事已高),並自願交還牌照註銷。
攤位休業或非由持牌人親自經營假如署長確信持牌人並無經營其固定攤位,或沒有根據《小販規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8條的規定親自經營攤位,則持牌人可能會因未有經營攤位或未有親自經營攤位而被吊銷牌照。上述條文規定,獲編配固定攤位的持牌人須在營業時親自在其固定攤位處理業務或從旁監督,但基於某些合理原因而不在場,則屬例外。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
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持有人(在公共屋h內的經營者除外)可自動把牌照交還註銷,以換取一筆過特惠金六萬元。這項特惠金計劃的有效期為五年,由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持牌人若在5年期限過後仍打算繼續經營,在正常情況下均會獲續發牌照,但若他們在5年的選擇期過後才交還牌照,則再無資格領取這筆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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