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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備申請食物業牌照所需的建議設計圖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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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例規定
按照法例規定,所有食物業牌照申請須附有牌照所關乎的食物業處所的全部地方的圖則一式三份;該圖則須盡量按比例繪製,且在顧及業務的性質後,須在適用的範圍內包括下列法例所訂明的詳情:
建議設計圖則須包括的詳情
2. 建議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最接近的比例(即不少於1:100)繪製,每份圖則應整份載於一頁紙內,不可模糊不清,且不應以單線繪製。為申請食物業牌照而繪製建議設計圖則前,申請人應就圖則須包括的詳情,參閱上述規例或下述適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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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在建議設計圖則上標示的項目
3. 在申請食物業牌照時,無須在建議設計圖則上標示下列項目:
| 1) |
既不屬於常設性質亦非大型的可移動器具,例如咖啡機、攪拌機、榨汁機、微波爐、手提拔毛機、手提電飯煲或手提電熱鍋;以及 |
| 2) |
既不屬於常設性質亦非大型的可移動設施/家具,例如厚砧板、可移動的貯物架/擱板、可移動的食物配製檯、椅子、用作靈活分隔顧客座位間的無軌可折疊屏風,以及座位間內的可移動電視機。 |
| (註:圖則上必須顯示收銀櫃檯,因為消防處要在收銀櫃檯位置安裝火警警報開關。) |
提交建議設計圖則的發牌條件
4. 申請人獲簽發食物業牌照前,須再提交顯示處所最終規劃設計的最終設計圖則一式三份,供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有關提交建議設計圖則的標準發牌條件載列如下,以供申請人履行:
| 1) |
在獲簽發牌照/獲准更改規劃設計前,申請人須將每款圖則一式三份提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並顯示有關處所的最終規劃設計。 |
| 2) |
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規定要作出的更改外,處所的規劃設計須與提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的圖則完全相符。 |
| 3) |
每份圖則均須由申請人簽署,以證明正確無誤。 |
| (附註:申請人無須為履行這項發牌條件而聘用專業人士繪製圖則。但如進行有關樓宇結構或渠道的更改工程,則送交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必須由認可人士遞交。如與申請書一併遞交的原來圖則有任何修改,申請人須將經修訂圖則一式三份重新遞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覆核。) |
建議設計圖則的常見欠妥之處
5.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初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建議設計圖則時,最常見到的欠妥之處載於下文。申請人應留意避免這些欠妥之處:
| 1) |
圖則模糊不清 |
| 2) |
圖則並非一整幅 |
| 3) |
單線繪圖 |
| 4) |
圖則不按比例繪製 |
| 5) |
圖則沒有標明繪製比例 |
| 6) |
圖則沒有按一般比例繪製 |
| 7) |
圖則不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 |
| 8) |
沒有正確劃定申請牌照處所的確實界線 |
| 9) |
沒有劃定食物室 |
| 10) |
沒有顯示食物室 |
| 11) |
沒有顯示衞生設備(如適用) |
| 12) |
廁所與食物室直接相通 |
| 13) |
沒有顯示燃料類型(如處所使用燃料) |
查詢
6. 如對申請程序和製備建議設計圖則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以書面形式或親身前往食環署牌照辦事處或食肆牌照資源中心查詢。聯絡資料載於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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