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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場及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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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及撿拾骨殖服務須知(八)

申請撿拾或遷葬於墳場以外地方的骨殖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一) 出示先人的死亡證正副本(如沒有死亡證,須先往生死登記總處補領);

(二) 出示近日拍攝的山墓相片遠景及近景各一張,清楚顯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三) 填妥申請表格;

(四) 提供與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則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

(五) 於辦妥手續後大約三星期,接獲本署的信件或電話,一同到墓地察查;

(六) 於申請確定及批准後,須攜同本署發出的信件,親自到上述辦事處繳交費用。(如骨殖將重葬於私營墳場,申請人須提交有關墳場的准許下葬文件正副本,方可辦理手續。)

 

 

 

| 重要聲明 最近修訂日期:14-02-2005